性侵幼女:清朝“斩立决”,韩国“化学阉割”,美国判250年,王振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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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一审被判刑5年的消息持续引发争议。律师陈有西为其“无罪辩护”,王振华上诉要求恢复名誉,受害女童律师呼吁检方抗诉重判,更多网友谴责律师“唯利是图、丧失底线”,并质疑法院“判得太轻”,“连清朝都不如”!

目前,性侵女童在我国主要涉嫌触犯猥亵罪和强奸罪。《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的,最高也才处以十五年以上的刑罚。

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猥亵女童处刑十五年以下,强奸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看似很严厉,但金口娱言查询得知,不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当今国外,“性侵幼女”都是重罪。轻者流放,中则阉割,重则终生监禁,甚至“斩立决”。

与此相比,王振华猥亵女童“判刑5年”简直就是“纵容犯罪”,实在令人震惊和费解。真不敢想象,在这样的“温柔法则”之下,无耻的禽兽怎会收手,祖国的花朵如何保护?

先说中国古代如何处罚“性侵幼女”犯罪。

宋代:流放、绞刑

资料显示,明文规定侵犯幼女者处罚的最早见于宋朝。作为对《宋刑统》的修正和补充,《庆元条法事类》在惩处性犯罪立法方面最出色的地方,是首次对性侵未成年幼女的行为,即现代法典中的“强奸幼女罪”,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

“强奸幼女罪”列于《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从这条规定来看,在南宋时性侵幼女,要被流放到3000里之外环境险恶的地方,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远1000里。即便强奸未遂,也要发送到500里外“劳改”。如果给幼女造成伤害,则必死无疑。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

南宋规定的“强奸幼女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体现了古代中国在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方面的超前意识,此后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项性犯罪。

元代:处死

如元代,在《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中“强奸”条所列出的七种强奸情形中,有五种涉及强奸幼女罪。根据强奸犯的身份和受害女童的地位差别、年龄大小,给予相应的惩处,重者处死,“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轻者杖责,“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

元代将“幼女”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即所谓“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超过10岁便不算幼女了,这可能与古人早婚有直接关系。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名叫赛赛的11岁女童遭性侵,强奸犯仅被判“杖一百七下”。

由于元代这个年龄规定与女性的生理成熟期不符,后来的明清两代作了修正,将被害女童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2岁以下,如果强奸10岁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明代:绞刑

在明朝,朱元璋颁布大明律,要求全国百姓知晓。《大明律·刑律·犯奸》中明文规定:“强奸者,绞(死刑)!奸二十岁以下幼女同强奸论。”

清代:斩决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条例”之一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奸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这条细则,一是将幼女的年龄进行了更合理的细分,毕竟同为幼女,年龄不同,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不同,所以有必要进行细分。对于十岁以下的幼女,我们不能指望她们能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拒绝色魔的引诱。有时候,她们甚至为了一件心爱的小礼物就会被色魔轻易侵犯。对她们的侵犯应该当作被强奸看待,对犯罪分子处斩决。

在国外,尽管崇尚以人为本、法制文明,但多数国家依然对“性侵幼女”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不贷。

美国:允许判死刑

很多州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就按强奸罪进行处罚。有五个州允许对性侵儿童者判处死刑。罪犯刑满释放后,须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其居所要向当地警察局备案,且不得居住在幼儿园以及初高中校园半英里之内。警方会将罪犯的个人信息和照片公布在社区和互联网上。

2005年,佛罗里达州9 岁女孩杰西卡被害后,该州通过“杰西卡法案”,目前全美已有45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杰西卡法”。“杰西卡法案”规定,对12 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25 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美国旧金山湾区的一名网球教练,因性侵由他照顾地两名年龄在十几岁的男学生,被法庭陪审团判处250多年监禁。

韩国:“化学阉割”

儿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且不允许假释,对于已经废除死刑的韩国来说,无期徒刑已属于最高刑罚,量刑比杀人还重。罪犯出狱后还要佩戴追踪电子脚环,佩戴电子脚环的最长年限为30年。此外,韩国还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2010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性侵犯十六岁以下儿童的犯罪者实行化学阉割,以彻底断其性欲。

新加坡:可判20年有期徒刑

新加坡法律对16 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更为严格。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如果对方是小于14岁的幼女,则为法定强奸,强奸者可被处以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德国:非身体接触也属性侵

除了与儿童发生身体私密部位的接触,有些非身体接触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属于儿童性侵范畴,如向孩子裸露性器官,与儿童一起观看黄书、黄片等等。只要年满14岁的青少年或者成年人与未满14岁的儿童有上述行为,即使是雏妓,都要受到刑事处罚。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者是被化学阉割。

印度:最高可判死刑

性侵12岁以下儿童将处以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性侵16岁以下女性的罪犯,将判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性侵重罪,量刑的最低年限为20年,最高可判处死刑,性侵重罪包括性侵致使女童怀孕、致儿童残疾或者感染致命的疾病等等。

波兰:必须“化学阉割”

2010年6月,波兰成为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它立法规定,凡性侵15岁以下少男少女的成年男性罪犯,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日本:买春儿童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只要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根据《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规定,只要有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人进行淫乱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金钱上的来往,都将面临刑事处罚。罪名成立将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也可能两项并罚。

意大利:不得以不知被害人年龄开脱罪责

《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6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犯罪人不得以不知晓被害人的年龄作为开脱罪责的理由。”第609-2条、609-3条规定“ 性暴力罪”:若对象不满14岁,其法定刑重于对象为14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若对象未满10岁,其法定刑更重。该法第609-4条规定“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