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刑罚

禁言封号是最无耻的一招!这句话要送给微信。
自从微信一家独大,在禁言封号的路上,人们已经没有能力阻止微信疯狂了。在它的地盘里,它就是一个独立王国,独裁专权,为所欲为。它制定了《微信王国刑法典》,内含若干分则: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
《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可能涉嫌不当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的表述内容》;
……
对于它不喜欢的账号,它可以赐予N种刑罚:
☆死刑,就是永久封号,让微信账号彻底消失。但微信的死刑比现实的死刑还要残酷,人被枪毙了还能留个全尸,微信永久封号则让账号死无葬身之地,查无此号,从此绝迹于江湖。
☆无期徒刑,也就是保留私聊功能,留个活命,其他群聊、朋友圈功能永久关停。
☆有期徒刑,就是短期封号,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微信账号的使用自由。比如限制你在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内不得登录。在一段时间内禁锢号主的网上社交自由。
☆管制,限制添加新好友,限制你的部分社交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封群,剥夺群友集会、聊天、结社的自由;
……
对于它不喜欢的内容,它有N种强制措施:
删除;限制访问;禁止分享;屏蔽账户……

微信的罪名倒是不多,主要是寻衅滋事,但这招好使,通吃,一切它要封禁的账号、封杀的内容,都属于寻衅滋事。下面这些行为,都属于微信认定的寻衅滋事:
疫情期间医院排队人多,吐槽了一句医院人满为患,叫做“发布虚假信息”;(五楼有一间病房还空着,人还没满呢,你怎么能说人满为患呢?你这是在造谣!)
 
写了篇文章,想朋友进来阅读和分享,叫做“诱导其他用户分享信息”,对应《刑法》里的诈骗罪;
 
上传了张丰满的性感自拍,叫做“传播性暗示信息内容”,“涉黄”,对应《刑法》里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政府单位办事效率低,忍不住吐槽了两句,对应《刑法》里的侮辱诽谤罪,诽谤的还是公职人员,罪加一等。
 
卖广告、做微商、政治闽敢、不正能量、讲荤段子……统统可以作为施罚的罪名,真是做到了“罪刑法定”。
 
它有一套照本宣科的“刑事判决”,简单粗暴:
“该账号违反了《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XXX条,被限制登陆……”
“该账号违反了《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XXX条,封号XX天…….”
“此公众号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XXX条,对该公众号进行封禁……”

微信可以私设公堂,任意实施强制措施和刑罚,没有取保候审,没有陈述和申辩,没有辩护,没有审判,凡是它认定违法的,可以单方面实施处罚。
 
把诸多蹩脚的封禁操作搞成了堂堂正正的“有法可依”,美其名曰还是具有“实质正义”的。
 
但微信唯独没有抄到刑法的审判程序,缺乏程序正义——
 
很多人一觉睡醒,发现自己的账号被封了。封号通知上的名词,听都没听过;通知上的协议,见都没见过。全程没有取证、没有通知用户、没有质证,没有给用户任何发言和申辩的空间。仅凭自己的好恶,就可以生杀予夺。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管懂不懂法,都可以请律师给自己辩护。腾讯公司这里可不行,不但不能让别人帮你,而且你想为自己说句话解释一下都不行。辩护权?是不存在的。
 
刑事审判的控审分离,检察官和法官是分开的,各司其职。但微信同时担任检察官和法官,完全掌握用户的命运;应该说,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三权在手,天下我有!
 
刑事审判好歹在接到判决以后还能上诉,但对微信的“判决”不服,你只能上树。还不给你申诉,顶多让你申请“解除封禁”而已,而且多半也没有用。
 
用几招粗暴的技术手段作制裁,运用的却是不亚于实施刑罚的权力,微信封号,本质上就是动用私刑!
微信“自己立法,自己审判、自己实施刑罚”,让渴望言论自由的人们厌恶至极。人们对微信封号深恶痛绝,给人判刑还有救济渠道,封号却连救济都没有。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微信就是这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