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这样的案件其实每天都在发生

前几天写的《孙大午先生可能已经涉黑》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但也有律师同行有一些异样的声音:“你这样写,是否会引导公安机关朝着涉黑方向去做?”“这会不会有给警方递刀的嫌疑?”明明我写文章只是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偏偏有些人讳疾忌医,回避问题,仿佛认为医生的诊断是导致病情恶化的原因一样。殊不知,我的分析,还只是一个保守的预测。

我在过去的十年间,办过各种涉黑案件,有一审有二审有申诉,有运动之前也有运动之后,有成功摘帽的也有无力回天的,也感受过司法的公正与阴暗,所以经验足够丰富,心理足够强大。我在孙大午被抓当天,就判断涉黑的可能性,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其实每天都在各地发生。只是因为孙大午个人知名度大,舆论反响太大,而普通民营企业家类似的遭遇不被曝光罢了。 

为什么要异地用警?若从《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来讲,程序违法啊,犯罪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是高碑店,凭什么高碑店公安局管辖呢?但是所有涉黑案件都是这么做的,全都是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为什么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及时送看守所呢?因为几乎所有涉黑案件都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啊,便于突破口供,也防止律师会见。这当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但利用的是在本地没有固定居所这一条。为什么抓那么多人,公司高管几乎一锅端,还抓家人?因为所有涉黑案件都要求组织性、层级性,只有抓那么多人才能凑够人数啊。为什么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罪这种罪名,也要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财产,因为涉黑案件“打财断血”,就是要剥夺你的经济能力,甚至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啊。为什么政府的工作小组马上接管企业?因为所有涉黑案件,都是冲着没收你的企业来的,提前接管也是目前标配的骚操作啊。办过涉黑案件的都不意外,不会故作惊讶。

本案中所有的疑问,所有的程序违法,所有的不合逻辑,在涉黑案件这个套路里,都有了合理的解释。我并不是说这些操作合法,或者说存在即合理,而是说目前涉黑案件的办案思路,本来就是以违反程序的方式在完成政治任务,该谴责的是运动式治理的反法治。脱离这个背景,就无法理解。指定管辖、长期指居、刑讯逼供、拔高凑数、未审先定、一审终审、没收全部财产……都是在涉黑案件中发展出来的潜规则,早已颠覆了正当程序。 

那种认为塑造孙大午的伟大,就会让公安机关改弦易辙的想法,太天真了。那种“孙大午动得,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的观点,根本不了涉黑案件就是要个人企业一锅端。这是有备而来,蓄谋已久的行动,怎么可能主动退让呢?越是称颂、追捧孙大午,可能越加速其被定重罪。越是强调其不走寻常路,越可能把他架在火上烤。孙大午如此巨大的社会号召力和动员能力,还得了?我一介书生,人微言轻,根本没有能力去引导公安办案方向,而只是说出了一个秘密,解释了大众以为反常事件背后的逻辑,提醒我们的舆论,要反思孙大午的命运,为何是中国民营企业正在经历的阵痛。

这三年里,全国涉黑案件办案数量,超过过去十年的总和,这是官方发布的权威数据。获刑人数、波及企业、查扣冻财产的总额,也超过了此前十年。这里有些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的,但也有被上纲上线、无辜殃及的,而且后者不在少数。 

河北民营企业家赵某,省优的生态农场,倾注了其科技兴农梦,被控涉黑,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封一年多,后来被摘帽从轻判决,作为涉恶处理,但企业基本上已经垮了。湖南房地产商朱某,被控十余罪,但除了一起寻衅滋事自己涉及外,其他均没有参与或者根本不知情,单独立案或根本不成,但在涉黑下却变成了组织行为,惨遭刑讯逼供,一直不认罪,一审被判二十五年,没收几十亿资产。上诉后判决还没生效,其财产就已经被告他的“老赖”动用。株洲某民营企业,侦查初期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就被公安机关张榜征集线索,企业就被强行接管,好好的公司被工作组搞得一团糟,难以复原。山西某合法运营的客运公司,被违规运营、恶意竞争的对手告,全案无一轻伤,只有强迫交易和寻衅滋事两个罪名,起诉后却硬要追加涉黑帽子。甘肃某涉黑大案,被告人反被“受害人”打成轻伤,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一系列设备,在一审尚未开庭就已经被鸠占鹊巢,另做他用,预示着案件早已被定调,审判只不过是走个过场…… 

但这些真相,只有经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才知道,参与辩护的律师才知道,旁人是无从得知的。因为涉黑案件的舆论,是只有官媒大张旗鼓的宣传,而不允许律师发声的,家属想要发声更没有渠道。在电视台、报纸、网站,以及公检法的公众号上,尚未有生效判决,嫌疑人、被告人的名字、照片、“恶行”,以及专案组的艰辛、成果、胜利就已经被宣扬得人尽皆知。一边是歌舞升平式的“拍手称快”,一边是蒙冤企业家及其家属求告无门,冰火两重天。

形势一片大好,是因为扫黑除恶的另一面,被压抑了,我们听不到另一种声音。而孙大午案,突然汇集了这么多媒体,是因为其表面的罪名是寻衅滋事和破坏生产经营,是因为其早年积累的人脉和知名度,是因为其此前偏正面的影响力和突遭变故后的强大反差引发的新闻价值。但不见得每一个涉黑恶的民营企业,都有这种舆论资源。有些案件,办得比孙大午案更离谱,遭遇比孙大午更冤,只是没有人帮他们发声罢了。孙大午案,只是基层为完成扫黑除恶任务和高层反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之间冲突的外在体现,也是压抑了三年的民间声音的一种宣泄。对于该事件的走向,官方惜墨如金,民间沸反盈天,并非偶然。

很多人所不知道的是,公安机关沉默的背后,根本就没有闲着。当地民众告诉我,这几天,他们被调查与大午集团之间的纠纷,有没有存款和借款,而且他们一直被问及对孙大午的评价。若只是寻衅滋事罪这么简单,这些工作根本就不会展开。只有涉黑案才必须有其他一系列的犯罪,必须要有社会评价这样的危害性特征。这种评价,自媒体说了不算,普通老百姓说了也未必算,那些与孙大午或者大午集团有恩怨的人说的,才有可能入卷,要不也就没有那么多所谓的“为害一方、残害百姓”了。 

听说孙大午不给员工上五险一金,这是要跟社保对着干吗?听说土地纠纷发生后,他组织了几千员工与警方对峙,不让警察进大午集团,这是要造反吗?听说他搞的学校和医院,自成体系,冲击了现行医疗制度和教育制度,这是要另立山头吗?听说大午集团与周边居民的纠纷还不少,警察根本进不了大午集团执法,这是要反社会吗?最近关于他的传闻越来越多,不全是正面的。这些“听说”,最终都有可能会成为其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我们已经见过很多官员落马前,光鲜亮丽、高风亮节的一面,和落马后被揭露生活奢靡腐化,道德败坏的评价,形成巨大反差。所以也保不齐,现在被自媒体捧到天上的孙大午,有一天也会被这样污名化。没有人是道德完人,就在于从哪个角度去看。比如,我从不止几位接触过他的律师、记者那里了解到,他对于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对于危机的防范意识不强,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其致命的弱点。这样的人,在创业过程中胆子大,有魄力,敢想敢干,但也可能会不经意触碰雷区。尤其是这些年,其在微博上的言论,总是被一些无脑公知带着走,反体制色彩非常浓,这也是遭官方忌讳的。 

在中国这样一个特殊国情的环境下,民营企业家涉刑,不一定是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有可能是政治问题。王健林、马云应该深刻了解这个道理,所以企业做大做强而屹立不倒,不是没有道理,他们在政治上非常敏感,情商非常高。即使有时犯了错误,也能及时修正。王健林以前很会大放厥词,经过一番收拾,早已学乖,马云也早就高姿态表示,只要国家有需要,企业可以拱手相送,自己对钱没兴趣。而且,当企业大到像华为那样的,都是跟国家战略绑在一起了。栽跟头的往往是那些企业做得不够大,又没有法律风险意识的草根企业家。这波扫黑除恶中,被扫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几亿到几十亿规模的企业。太小的没有肉,太大的啃不动,不大不小的正合适。所以,做民营企业,逐渐发展壮大时,就一定要有法律顾问,要有律师来把控风险。你不懂法没关系,律师懂啊。但很多民营企业家根本不舍得花这个钱,省吃俭用一辈子,最后落得全部财产被没收,何苦?

前天我们律师跟部分在京媒体见了个面。我在会上提到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命运。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都是从艰难创业走过来的,可谓是筚路蓝缕,如果没有法律风险意识,财富来得快,去得也快。所以我的博士后导师陈瑞华教授,今年一直都在各种场合讲企业合规问题,尤其是企业的刑事风险把控。以我个人经验来说,企业家经常涉及的刑事风险包括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现在又多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坦白地说,上述罪名的案件,我都代理过,要讲案例,三天三夜都讲不完。总结出来一句话,没有犯罪是偶然发生的,都是没有风险意识的情况下,一些错误累积而成的。当然,也存在一些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恶劣情形,比如武清经侦办理的唐某文合同诈骗案,查到现在就是一起民事纠纷,但人已经关了快两年,骑虎难下,所以一审还不敢开庭。因为疫情的影响,法院要视频开庭,被告人坚决不同意视频开庭,并要求现场开庭,庭审直播,所以就看疫情什么时候结束了。因此,我们看高层一直都在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一直在讲不能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一直在强调不能把民营企业当做软柿子。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是因为实践中就是存在这些问题啊!

涉黑真是悬在民营企业头上的一把杀手锏,也是打击异己的大杀器。不要认为自己没干违法犯罪的事情,肯定不会涉黑。现在已经涉黑的民营企业家当初也是这么想的。但定涉黑真的比很多人想象的容易得多,涉黑“四大特征”的认定也比法律规定的主观得多。只要是组织严密的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就天然具备了涉黑的三个特征,若加上过去二十年曾发生过一些纠纷,别管是民事纠纷、治安案件还是已经案结事了的轻微刑事案件,别管是暴力还是软暴力行为,都有可能变成涉黑的第四个特征。也不要以为企业财大气粗,到时候可以请到最好的律师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案发时企业家名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乃至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都可能直接被查扣冻,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沦落到需要法援律师的地步。孙大午案,现在就面临着连最低律师费也无法支付的问题。无力聘请律师,怎么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更别提最好的律师了。 

狄更斯说过,这是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个最坏的时代。改革开放四十年,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蓝海,民营企业家也在分享改革的红利。当你要触碰到官僚系统的雷区,当地方债务高举,需要民营企业输血,需要你付出牺牲的时候,杀猪也是迟早的事情。中国是一个复杂社会,很多理论都无法解释。但不管付出什么代价,我们这个社会都要向前发展。只是,有时候你不知道,你就是这个“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