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拱手让出审判权?

很多人关注最近发生在德州的案件,想知道于某平老人的命运。今天得知,德州某法院原本承诺给于某平的缓刑,因为当地司法局不同意,不得不改成实刑,定于29号(周日)宣判。德州某检察院曾让被告人家属砸锅卖铁赔给所谓的“被害人”五十多万,承诺的缓刑量刑建议也不作数了。法官说,司法局不同意,所以不能判缓刑了。被告人家属没想到最后人财两空,她想去跳楼。司法竟然可以如此枉顾事实,并以羞辱无辜者的方式,剥夺人最后一丝希望。我助理说,他想一直控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他手上有枉法裁判的证据。

记得很多年前,我经历过武汉一起令人震惊的冤案。我的当事人原来因受贿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来在我努力下历经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被终审改判十一个月,行贿人全部被判无罪。他的同案犯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等于可以保留公职。该案历经三年多,四个程序,可以说尘埃落定。但是我的当事人因为被多关了两年,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时,省高院竟史无前例地撤销终审判决,要中院改判我的当事人四年(等于要重新收监再关一年),同案犯由定罪免刑,改判三年实刑。在判决前夕,同案犯不堪其辱,投水自尽了。

我还记得那个自杀的女被告人,她在三年多的审判过程中,一直冷静地陈述证据和事实,以证明自己无罪。法院原本可以给她一个无罪的判决,但顾及公诉机关的颜面,还是搞了个定罪免刑。三年的折磨,已经使她的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终审判决被撤销,免刑直接跳到三年实刑,可能成了压倒她的最后一根稻草。她不是畏罪自杀,而是以死抗争司法的不公。只是这种方式,太惨烈了。投河之前,她发了一条朋友圈,阐述自己的冤屈。后来通过媒体报道,我知道她儿子还是个实习律师。不知道母亲的以死明志,给初入道的他多大的打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教科书上说,这里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方式,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向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可是实践中,人民法院真的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吗?张庆方博士最近给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发了一封公开信,题目是《不能将人民法院的权力拱手让与公安》。可是,岂止是公安?

民间说“大公安、小法院”是有一定道理的。公安掌握了刑事案件的入口,负责侦查、刑拘、执行逮捕,以及长时间的未决羁押,到法院的案件,都是做好了有罪的笔录,别管如何取得的,都是关了很长时间的,你敢非法证据排除?你敢判无罪?很多时候,公安的结论,就是检察院的结论,就是法院的结论。公安错了,后面跟着都错。被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公安侦查方向错了,哪个不是有刑讯逼供?哪个不是检察院和法院没有能力纠正错误,哪个不是法院没有做到以审判为中心?“侦查中心主义”或“卷宗笔录中心主义”才是王道。

几年前,我有个涉黑案件二审全案去黑,我知道合议庭的意见是不构成涉黑,审委会的意见也是不构成涉黑,甚至承办法官把判决书都写好了。但最后判决,却晚了整整一年多。事后才知道,阻力在当地公安局,因为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的几亿财产,去黑意味着公安机关专案组搞错了,全部要解封,所以他们向省厅汇报,省厅想省高院联系,要求暂缓下判。那一年里,经过什么样的博弈,细节已经无从考,但过程非常艰难。区区一个法院,有很多婆婆,省检、省厅、省政法委……现在哪个涉黑案件,不是经过这样的层层请示汇报?

去年海南省东方市的律师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就非常典型。明明是对方公司涉黑涉恶,刘律师正当防卫,而且个人造成的不够轻伤,且已经治安处罚,后来却被莫名其妙网上追逃,变成刑案嫌疑人。现在真相大白,时任公安局长陈东收受对方公司老板巨额贿赂,把对方寻衅滋事案,颠倒黑白变成刘律师的故意伤害罪。现在,陈局长落马了,刘某案发回重审,但他原本是市委常委,该案是他在任时开会研究决定的,检察院依然按照原来的错误逻辑起诉,法院能作出独立裁判改判无罪吗?最近的情况是,法官告诉律师,检察院希望刘律师可以私下赔给对方几十万,然后检察院可以撤回做不起诉,双方都有台阶下。

我们的法官,有职业尊荣吗?这样的所作所为,与司法掮客何异?甚至你都不如一个拉皮条的,拉皮条的还有职业道德。无辜的被告人要赔钱给讹诈的“被害人”,原本无罪之人才可以获得缓刑或者是不起诉,甚至连承诺的也不一定兑现,因为他们不会把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德州某法院不就是这么干的吗?骗着哄着被告人家属赔钱,对方趁火打劫,一分钱损失没有也要个几十万,赔完了司法机关翻脸不认账,说司法局不同意。东方市刘某这个案件,“受害人”因为该案涉黑已经关在看守所,而法院却希望无罪之人去给涉黑恶的人赔几十万!法官但凡能独立作出裁判,有职业尊荣,会作出这种作践自己的事情吗?

张庆方博士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算是我的师兄,虽然交往不多,但是一位令人尊敬的敢言敢辩的律师。他在《不能将人民法院的权力拱手让与公安》文中提到的山东某法院,与德州案件类似。他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提升中国刑事司法公信力,扭转老百姓对刑事判决不信任态度的关键。在这种时代大背景下,如果法院公然放弃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和处置权,将属于人民法院的权力拱手让于公安机关,那么,全国各级法院的刑庭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让公安包办侦控审岂不省事!我也想对德州某法院说,如果公安机关的结论可以直接成为法院的判决结果,那还要检察院法院干什么?

现在看来,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个纸糊的规定。法院不仅要看公安机关的脸色,看检察院的脸色,还得经常看监察委的脸色。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是不退查的,是一定要定罪的,所以山东东明律所主任许庆丰律师的所谓贪污罪冤案才那么难以改判。法院还要看政法委的意见,多少重大案件都要给政法委汇报,甚至召开定调会。法院还要看市委的意见,地方市委在某些案件上对公检法司的干预,众所周知,但又无能为力。法院当然还要听某些领导的意见,还有各种上级的意见。株洲中院法官在电话里反复跟我说:“吴老师您说的都对,但是我也没有办法,上级有压力”。我当时觉得当法官很可怜。他们拿着微薄的工资,要看各种婆婆的脸色,经常自己决定不了,还担着巨大的责任。

别的国家,往往是资深律师当法官,法官德高望重,养尊处优,高高在上,职业受保障。所以,作为法官,他们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我们的法官,中文系的可以干,军转干部可以干,年纪轻轻考过司法考试也可以干,当了法官以后,除了审判还得干很多事务性的工作,甚至上街普法下乡扶贫,风尘仆仆,蓬头垢面。法院也留不住优秀人才,有点能力有点想法的都辞职了,很多法官还出来当了律师。然后整顿政法系统,很多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还一不小心站在了被告席上。刚受审的一个高院副院长,收了七千多万。当律师辛辛苦苦差点猝死都挣不了这么多。原来,审判权虽然不能依法独立享有,但可以用来权钱交易。法官有什么职业尊荣?司法怎么被老百姓信赖?法律怎么成为信仰?

以审判为中心,是一句理想的口号,也正是我们司法的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