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是渣,不能说该地人都是渣

那里都有人渣,都有败类,但我们不能说某个地方的人都是人渣,都是败类。我们不能以偏概全。

一些女孩子常说,男人没有好东西。我跟她们讲,逻辑学上称这种说法叫做“轻率概括”,也叫“样本太少”。你所认识的“不是好东西”的男人,不能代表整个男人群体。你才认识几个男人呀?这就好比,几个野蛮的士兵屠杀了平民,不能代表所有的士兵都是野蛮的,都是去屠杀平民的;更推导不出,某个群体、某项政策是残忍的、无道义的,带来恶果。

这里,其实存在两个逻辑谬误:

第一,是“轻率概括”。个别军人的事情上升到了部队全体。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则的科学,强调思维的同一性、严密性和不矛盾。也就是说,一是一二是二,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不能脑补,不能随意发挥。

有个逻辑学的笑话是这个说的:三个逻辑学家去酒吧喝酒,酒保问他们:你们三位都要喝啤酒吗?第一个逻辑学家回答说:“我不知道。”第二个逻辑学家回答说:“我也不知道。”第三个逻辑学家回到说:“是的。”这个笑话说明了,个体和全体是不同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个体无法替全体做主。

学过还是没有学过逻辑学,其实有一个很明显的指标:没学逻辑学之前,我们很多时候都会用全称判断,喜欢说众所周知、显而易见、不证自明之类的词;学了逻辑学后,我们会发现:如何证明众所周知、所有人都知道呢?现在再说这些大词,我们没有证据,心里没底。其实,从个体上升到全体,从个别观察到普遍知识,对特殊现象进行概括和抽象,这个思维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归纳推理。从逻辑上来说,归纳推理是人类知识发现的利器,但也存在风险。结论是可能真,不少必然真。前提真,但结论可能是假的。因为归纳推理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涵盖范围。对有限的对象进行概括,试图找出普遍性的结论,很可能会犯“轻率概括”的逻辑错误,这方面的术语不少,既有“孤例”,也有“样本太少”、“以偏概全”等。

第二,是“偷换概念”。某些军人对他国平民的屠杀,不仅违反人权等国际法,而且也违反其本国军法。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很多关于军人在其他国家杀害平民的事情,或者虐待战俘的事情,大都是这些军人所在国家的媒体揭露出来,还要被本国法庭审判。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残忍践踏人权之事,是维和政策。也就是说,个别军人残忍杀害平民,这个是确定的事实,但这一事情,不能被替换为:某项政策带来野蛮屠杀。换句话说,这些野蛮残忍的军人的行为,能不能代表某项国际政策?

个人野蛮和国家野蛮,是两个概念。这就好比,不能因为某地出现残忍杀人案,然后就得出结论:该地民风野蛮。个体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代表群体、代表政策?那就要看个人是否是群体的代表?执行的是否是公共政策?

进一步讲,为什么会出现“偷换概念”?背后可能是一种偏见,或者叫程式化的印象。军人如此残忍对待别国平民,不外乎两个原因。一个是个体因素,一个是政策原因。为什么抛开个体因素而将批评矛头指向某项政策?背后的假定是:这些国家本身都不是什么好东西,自然其政策就是这么野蛮不人道。我们仔细想想,这个假定正确吗?

这种思维,不就是四十年前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的那套话术吗?往好处说,这叫受迫害妄想症;刻薄点讲说,是不是有其他的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