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案下的香港特殊地位
国会通过了1992年的美国-香港政策法案,将香港的待遇制度化,(有效期)从1997年英国将香港移交给中国,到2047年至少香港与中国正式重新融合。该法案的前提是,在香港移交后至少5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仍将在中国“一国两制”下享有“除国防和外交以外的所有事务的高度自治权”(同样适用于澳门)。北京在这一框架下的承诺包含在香港的基本法中,在1990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在移交之后引入。
该法案承认香港在地区和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香港与美国的经济和文化纽带牢固地支撑着美国的“持续活力、繁荣”。它还指出,该法案的所有部分都将继续有效,除非美国总统认定香港“没有足够的自治权来证明根据美国某一特定法律给予的待遇是合理的.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不同,”但如果总统决定香港恢复了足够的自治权,也可以恢复。
该协议允许对香港在各种场所进行特殊待遇包括:
1. 支持香港参与有资格参与的多边活动
2. 在经济和贸易事项上给予香港特殊待遇,包括进口配额、贸易优惠待遇、美国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多边出口管制多边协调委员会控制下的敏感技术(由贸易法委员会安排取代),只要美国“确信这些技术得到保护,不被不当使用或出口”;
3. 认可香港的船舶、飞机、运输牌照,以及谈判新的运输服务协议;及
4. 继续进行文化教育交流,包括通过富布赖特学术交流计划和其他文化、教育、科学和学术研究交流。
美国给予香港的特殊待遇促成了十多项美港双边协议,其中包括一项关于相互引渡、移交逃犯协定。该协议于1998年1月生效,美国参议院批准了该协议,但有一项谅解(备忘录),即未经美国同意,不得将第三方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法院将拥有《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所保证的最终裁决权。尽管香港政府表示,其拟建议的引渡法案不会影响其现有的引渡协议——包括与美国的安排——并承诺不会转让第三方,但有关北京对该法案的解释仍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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